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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作者:陕西在职研究生来源:网络上传时间:2021-11-27

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的生存和需要的基本表现,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律的价值建立在法律与人的关系之上,这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法律价值的主体是人,法律价值的客体是法律。法律的价值是法律对人们的意义,其意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对人们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法律的价值也是多层次的,它建立在人的多层次的需要之上。二是人们对法律的期待、追求和信念。法律的价值是一种理想的法律状态,它总是高于实际状态,是人们相关思想和行为的目标。法律的价值不仅指导人类,而且评价人类所关注的法律与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法律的价值体系包括法律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率、公平、自由、正义等,它们指导着法律具体功能和效果的实现。


一、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差异的由来

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民法以权利为核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人利益,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它更多地依靠合同来自由分配权利和义务,并依靠个人护理来避免损害。民法的一切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强调人格的充分发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一致,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经济法是在国家协调自身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一切法规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注重以社会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实现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

民法与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采用平等、自愿、平等补偿的原则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私法性质;而经济法则采用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来调整国家机构与企业、机构和公民的纵向经济关系的目的是克服市场本身的弱点和负面影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属于私法性质。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实质在于两者所追求的利益不同。民法注重个人利益,经济法注重社会整体利益。


二、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具体表现

2. 1 正义价值的差异

法律学者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应得的。正义是一个相对的历史概念。正义是始终伴随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包括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要素。法律必须符合最低正义标准。

民法的正义价值属于个人正义,这与民法的意志自由和权利标准是分不开的。传统民法以自由竞争为基础。自由在其正义观中占有重要地位。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实现民法正义价值的理想状态。在公民社会的民法中,个人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对社会负责,而这种责任一般来自于他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害。经济法的社会标准决定了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是社会正义,这源于经济法对现代人类社会给予普遍关怀的现代思想。经济法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是使群体利益最大化。它将平等的概念引入民法中的自由和正义概念。经济法强化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同时注重社会对个人的关怀。

民法中的正义价值是一种形式的正义,是一种存在于特定的人、行为或事件中的具有实际内容的正义。民法要求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法律对所有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民法上的平等只需要平等对待,并不能达到实质结果的公平。经济法追求的是实体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和社会的正义。经济法旨在实现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2 2 订单价值的差异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现象。秩序是指自然界和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连续性、确定性和安全性。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前提,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部门法都追求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民法维护自然的经济秩序。民法的秩序价值体现在它对市场的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准则的规定。民法的一切规定,都是为了让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以实现经济运行的理想状态。经济法维护经济秩序。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理论被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概念的基础。经济法的一切规定都是为了限制和改变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市场经济能够按照人类设计的理想状态运行。民法排除国家权力,主张以经济自律为基础。经济法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干预。经济法不仅涉及宏观市场主体和控制领域,还涉及微观市场主体、市场秩序调节等民商事关系领域。

因此,可以说,民法是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层次”秩序;经济法建立并维持了一个“三维”秩序。

2. 3 自由价值的区别

自由包括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是指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人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社会自由是指人们在政治社会中的自由,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自由。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它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的概念之上,主要表现在财产交易上。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最大的经济自由。市场自由竞争的特征应以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和身份自由为核心,以行为自主和意志自主为核心。民法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实现自由参与竞争和平等竞争机会,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民法对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原则进行了限制,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只是限制了权利的自由行使,或者增加了更多的社会主义义务。

经济法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对自由的追求,也对自由作出了适当的限制。经济法代表了国家干预私法领域的意愿,但这种干预必须基于尊重意志自主原则,只有在必要时,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才能争取私法领域的利益。绝大多数人乃至整个社会的自由。经济法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基于社会利益,经济法体现了干预与自主、规范与自由的统一。

2.4 好处价值的差异

与正义、自由和法律秩序的价值相比,法律的利益价值具有现实性的特点。法律的其他价值必须通过法律利益才能现实。法律利益作为法律的价值,总是伴随着一定的评价,包括法律的经济利益价值和法律社会利益价值、个人利益价值和社会整体利益价值。